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莆房联办〔2024〕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契税补贴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2024年1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仙游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个人或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时间(查询网签系统)为准。
2.不适用情形。在2024年11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在购房补贴期限内撤销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又重新网签备案至原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拆迁安置房源、二手房以及商铺店面、写字楼、商务公寓、车库、车位等非住宅不能享受契税补贴。
(二)补贴标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缴纳购房契税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予以财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本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时间。补贴对象应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凭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申请契税补贴。购房时所购商品房项目已完成首次登记的,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购房时所购商品房项目尚未完成首次登记的,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以楼盘完成首次登记后12个月内为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二、补贴形式
契税采取“先征收后补贴”模式,需缴纳契税后并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才可申请。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房屋所有权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但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受托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购房人没有本人银行卡,可提供法定监护人银行卡;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购房合同、营业执照、具体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另提供一份盖章确认的本单位银行账号。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料
购房人完成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并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将申请资料提交县行政服务中心251或257窗口(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汇总,资料提交齐全视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仙游县新购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3.契税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6.购房人有效银行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
购房人自行下载《仙游县新购商品住房契税补贴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所购房屋及其办证情况等,并向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审批表审核实行内部自行流转,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全程跟踪协调,各相关部门审核时间严格控制在1个工作日内。
1.审核购房时间。由县房管中心负责审核购房合同的网签日期、房屋性质、是否重复网签等并盖章确认,不在补贴期限或范围当场告知。审核完,将审批表流转至县税务局不动产税费登记窗口。
2.审核契税金额。由县税务局不动产税费登记窗口负责审核缴纳契税金额准确性并盖章确认,并将审批表流转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3.审核产权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性并盖章确认,并将审批表流转回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窗口归集汇总。
4.资料归集汇总。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每季度末前在住建部门网站公示拟享受契税补贴的购房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金保障。县住建局每季度末审核归集一次购房补贴申请,确定购房补贴总额后,联合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预算,待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申请支付购房补贴。
四、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一)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3332号老干局6层;咨询电话:0594-8592346。
(二)县税务局地址:仙游县鲤南镇城南东路268号;咨询电话:0594-8269660。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659号;咨询电话:0594-8292846。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过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用于市场上进行销售的住宅性质商品房。
(二)县住建局应于2025年1月5日前通过网签系统导出补贴期间全县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数据,按楼盘梳理归类,提醒房地产企业通知并配合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提出契税补贴申请。
(三)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已领取的购房契税补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仙游县2024年新购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附件
城厢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方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有效扩大商品房消费,鼓励商品住房营销,促进我区存量商品住房库存去化,保障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莆房联办〔2024〕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实行限时补贴政策。
一、实行购房财政补贴
凡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城厢区辖区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和单位,按每套房屋产权面积给予100元/㎡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产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二、购房补贴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购房补贴资金。
三、享受购房财政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所购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在城厢区辖区范围内;
2.所购商品住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莆田市住建局网签备案登记,购买时间为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上登记的签约时间在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所购的商品住房已缴纳购房契税并办理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四、下列商品房交易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1.交易(含二手交易)的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车位等其他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及二手交易的商品住宅;
2.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天)前已签约备案的且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商品住房。
3.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限制交易条款的房源和司法拍卖的房源不享受以上补贴。
五、申请商品住房购房财政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莆田市城厢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由购房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厢区政府官网下载附件1申请表并填写,申请表经购房人签字,摁留指纹确认);
2.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且申请人与购房人(产权人)必须是同一人,个人购房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可委托其监护人进行办理,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及关系证明);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5.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银行卡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还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为避免不能正常打款,银行卡账号需提供一类卡账户,填写“开户行”时,需填写到具体支行。
7.每套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六、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程序:
1.发放部门。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厢区住建局窗口提出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材料审核。区住建局房地产股对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补助审批、发放。区住建局财务部门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填报、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住建局财务部门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帐户。
七、其他事项
1.申请人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并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填写好的《莆田市城厢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上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3.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
4.本细则由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市城厢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莆田市城厢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附件1
备注:本表一式2份。区住建局1份、区财政局1份。
为进一步加快商品房去库存速度,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 号)及《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莆房联办〔20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2024年1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涵江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或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时间(查询网签系统)为准。其不在涵江区缴纳销售相关税收的除外。
二、补贴标准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并缴纳购房契税的,按照每套房屋成交备案合同价的1%予以财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成交备案价格以莆田市住建局网签备案合同为准。
三、购房补贴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补贴形式
契税采取“先征收后补贴”模式,需缴纳契税后并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才可申请。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房屋所有权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
五、下列商品房交易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一)交易(含二手交易)的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车位等其他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及二手交易的商品住宅;
(二)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天)前已签约备案的且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商品住房。
(三)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限制交易条款的房源和司法拍卖的房源不享受以上补贴。
六、申请商品住房购房财政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购房人完成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并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将申请资料提交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资料提交齐全视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涵江区新购商品住房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由购房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涵江区政府官网下载并填写,申请表经购房人签字,摁留指纹确认);
(二)经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契税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申请人与购房人(产权人)必须是同一人,个人购房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可委托其监护人进行办理,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及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购房人没有本人银行卡,可提供法定监护人银行卡。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购房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具体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银行卡。须购房人有效银行卡,未成年购房人没有本人银行卡,可提供法定监护人银行卡。单位还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另提供一份盖章确认的本单位银行账号。为避免不能正常打款,银行卡账号需提供一类卡账户,填写“开户行”时,需填写到具体支行。(核原件,留复印件)。
(七)每套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七、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程序
(一)受理及审核。购房人或开发企业自行下载《涵江区新购商品住房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所购房屋及其办证情况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涵江区行政中心住建局窗口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审批表审核实行内部自行流转,各相关部门审核时间严格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
(二)审核购房时间。由涵江区住建局负责审核购房合同的网签日期、房屋性质、是否重复网签等并盖章确认,不在补贴期限或范围当场告知。审核完,将审批表流转至涵江区税务局窗口。
(三)审核契税金额。由涵江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缴纳契税金额准确性并盖章确认,并将审批表流转至涵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四)审核产权证书。由涵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性并盖章确认,并将审批表流转回涵江区住建局窗口归集汇总。
(五)复核及上报。由涵江区住建局负责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区住建局房管股对流转回住建局等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区住建局财务部门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填报、复核,复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补贴材料一同上报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拟享受契税补贴的购房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帐户,同时在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上加盖公章,返还审批表和汇总表各1份给区财政局。
八、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一)涵江区住建局咨询电话:0594-3298299
(二)涵江区税务局咨询电话:0594-3558012
(三)涵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594-3296998
(四)涵江区财政局咨询电话:0594-3597741
九、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过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用于市场上进行销售的住宅性质商品房。
(二)申请人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并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填写好的《莆田市涵江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上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四)涵江区住建局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申请通过网签系统导出补贴期间涵江区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数据,按楼盘梳理归类,提醒房地产企业通知并配合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提出契税补贴申请。
(五)购房时所购商品房项目已完成首次登记的,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购房时所购商品房项目尚未完成首次登记的,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以楼盘完成首次登记后6个月内为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若竣备交付满6个月,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区不动产中心出具认定购房补贴名单给住建局,相当于申请补贴的不动产权证。若竣备交付满6个月,开发商未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全额购房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依归,从严从快从重查处。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涵江区住建局、涵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涵江区2024年新购商品住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方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有效扩大商品房消费,鼓励商品住房营销,促进我区存量商品住房库存去化,保障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 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莆房联办〔2024〕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购房财政补贴
凡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秀屿区辖区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实际缴纳契税予以财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本数)。产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二、购房补贴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购房补贴资金。
三、享受购房财政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所购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在秀屿区辖区范围内;
2.所购商品住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莆田市住建局网签备案登记,购买时间为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上登记的签约时间在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所购的商品住房已缴纳购房契税并办理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四、下列商品房交易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1.交易(含二手交易)的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车位等其他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及二手交易的商品住宅;
2.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天)前已签约备案的且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商品住房。
3.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限制交易条款的房源和司法拍卖的房源不享受以上补贴。
五、申请商品住房购房财政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莆田市秀屿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由购房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秀屿区政府官网下载附件1申请表并填写,申请表经购房人签字,摁留指纹确认);
2.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且申请人与购房人(产权人)必须是同一人,个人购房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可委托其监护人进行办理,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及关系证明);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5.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银行卡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还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为避免不能正常打款,银行卡账号需提供一类卡账户,填写“开户行”时,需填写到具体支行。
7.每套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六、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程序:
1.发放部门。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莆田市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秀屿区住建局窗口提出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材料审核。区住建局住房监管股对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补助审批、发放。区住建局财务部门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填报、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住建局财务部门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帐户。
七、其他事项
1.申请人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并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填写好的《莆田市秀屿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上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3.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
4.本通知由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市秀屿区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2.莆田市秀屿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附件1
备注:本表一式2份。区住建局1份、区财政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