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日,工程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将某剧场及附属用房装饰装修项目配电室及外电源工程分包给电力公司施工,合同金额为470万元。合同签订后,电力公司将该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设备公司。2017年12月13日,设备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项目管理合作协议书》,设备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的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与工程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审定价格为460万元。后设备公司多次要求电力公司与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但至今没有进行结算。设备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起诉工程公司,要求工程公司代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受理法院为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工程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焦点问题
律师提示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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