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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年休假(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休完产假后仍可以休年假!
浙江省目前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再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摄图网_401937192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划重点:杭州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以都领取,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要求领取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
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应计发天数: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实际享受产假天数进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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