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敢焊,一个敢使,老板和电焊工一起被拘留!!
近日,电焊工吴某在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规用火作业,施工产生的高温焊渣引发火灾,负责人马某某明知吴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证书,仍要求其进行电焊作业,涉嫌指使他人冒险作业。10月11日,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张某为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公司维修工。2023年3月23日,李某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在仓库内东侧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电焊作业的高温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96万元。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维修工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二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江苏、四川、山西
曝光多起
因违规电焊引发火灾被拘留的案件
1月29日15时许,江西南昌,南昌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消防安全大排查中,发现南昌某车厢制作有限公司6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火光四溢,且没有专业防护措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执法小组立即对他们的证件进行核查,发现6名工作人员均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
1月30日,南昌县公安局依法给予企业负责人拘留15日以及6名作业人员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进行关停整顿。目前,7名人员已被行政拘留。
1月25日,四川达州,邓某某和其同伴到通川区一即将拆迁的家具仓库收购废铁,与仓库老板达成交易协议后,在使用锂电角磨机切割废弃门窗时,火星沾到地上不慎引发火灾。
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对此次过失引发火灾一案进行查办,依法对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对该家具公司进行行政罚款。
近日,山西临汾,一住宅小区顶层突发大火,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事发当日,施工现场王某某指使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电焊作业,因违反操作规定引发火灾。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对4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王某某属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杜某某、陈某某、于某3人因过失引发火灾,分别被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
无证或持假证上岗
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已正式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紧急提示:2024年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企业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2024年企业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同时审核证件有效期,避免过期!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6起典型违规电焊作业事故瞬间
一组动图告诉你
违规电焊动火作业有多可怕
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突击检查:11名焊工6个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直接被拘留!
宁波市一应急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安监负责人表示:“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案例二:3月18日,北京平谷区某居民楼杂物存放点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电焊,在居民楼车棚顶部违规明火作业引燃下方存放的杂物。最终,刘某某因违规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案例三:3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一废弃房屋内工人违规焊割导致楼梯间大量杂物起火,3名施工工人被困。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工人在焊割操作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下违规操作,切割铁栏杆导致火花飘落引燃楼梯间的可燃物而引发火灾。电焊工艾某某无电焊专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3月15日晚,艾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案例四:2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国贸老馆3-1场馆在组织拆除旧物时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120㎡,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该场所在拆除过程中,陈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员)高空利用氧焊对排风管进行切割拆除,焊渣掉落并引燃排风管正下方的旧沙发,最终蔓延扩大成灾。
经事后调查,王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操作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未做相应防火措施。陈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陈某、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五: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30年?“老师傅”被抓现形了!
近日,山东烟台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业人员周某某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周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其带回接受问询……
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某承认购买使用特种作业假证的事实,并供述其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30年!在取得假证的近三年内先后在全国多地从事过特种作业工作。
对周某某依法处理情况:
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罚。同时,区公安部门对周某某违规动火作业、购买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其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对周某某所在企业依法处理情况: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最终给予该企业2万元罚款的处罚。
2021年8月,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聊城市、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铜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4名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均系伪造,经查,4人均为当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为应付执法检查,伪造了4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临清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刘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材料移送临清市公安局;临清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2月9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复印部业主)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2021年全国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是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也是山东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实施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6月17日晚,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金岭镇政府和金岭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海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规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案例八:苏州茂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常熟市蓝焰热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5月31日,栖霞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烟台九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孙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其无证上岗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因孙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案例十:6月1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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