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兼职、刷单”“网恋交友”“投资理财赚大钱”等等骗子惯用的套路,都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完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编织各种谎言,想方设法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电信、金融、互联网领域的规范制度,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和公民个人在这些领域的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比如办理电话卡、银行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数量众多的电话卡、银行卡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限制电话卡、银行卡数量,可以从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又比如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银行业务实行实名准入制度。
实名准入一方面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在上述领域活动的监管,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公民注意自身的言行。请记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可不会轻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类:
诈骗行为的实施者
投身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公民财物达到较大数额,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
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除了上述处罚,还有很多副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会被记入信用记录,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在现代社会,失去银行服务、电信服务,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反诈中心温馨提醒
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努力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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