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亲子缘分
却缺少书面定义
一方的离开
徒留填不满的空洞
养女被要求
提供收养关系证明
2023年11月某日凌晨,聂某驾驶的小轿车和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在街道路口相撞,造成张某死亡。聂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丽(化名)是张某的养女,事故发生后,聂某向张丽支付了5万元的丧葬费。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张丽将聂某和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张丽未提交收养关系证明,无权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为张某弟弟张一(化名)所生育,1992年2月起经亲友及群众公认后,被过继给张某,从此与张某以养女与养父关系共同生活,由张某抚养至其成年,双方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张一与张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当时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并无法律规定,且张某、张一、张丽分别符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条件,故可以确认张某与张丽收养关系成立,即张丽为张某的养女,是张某的近亲属,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金。
张某在不具有上路权和先行权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且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违反路权的行为属于过错相对严重的行为,系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聂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法院确定聂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张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丽各项损失40万余元,并支付聂某垫付的丧葬费5万元。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该案中,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收养条件。虽未办理依法收养手续,但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则可以认定双方收养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按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张丽为张某的养女,系法律意义上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近亲属主体,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获得身故赔偿金。本案的判决符合收养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保护了被收养方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来源 | 中国普法
编辑 | 董芳英 徐雅涵
审核 | 靳彦贵
终审 | 孙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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