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从事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政务   2024-10-12 16:37   福建  


近年来,虚拟货币日益火爆

但其交易却常常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

诱发众多纠纷

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文某因投资“泰达币”无法提现

将炒币平台商户陈某诉至法院



案例详情


本案中,文某与陈某系网友,二人相识不久后,文某偶然得知陈某通过某数字货币平台APP投资“泰达币”。陈某告知文某,“泰达币”投资稳赚不赔,利润空间非常大,陈某是平台商户,有权限带文某入场一起投资。文某遂向陈某提出要参加投资,并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共计60000元。平台投资进行一段时间后,文某拟售出持有的“泰达币”进行提现,但发现提现失败。文某向陈某提出退还投资款的要求也被拒绝,故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0000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任何所谓的虚拟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货币与虚拟币、虚拟币与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不得买卖虚拟币或为虚拟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活动。

本案中,文某在互联网上通过陈某投资“泰达币”进行理财,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后果应由文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币投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往往以高利润、无风险等为饵,通过短期收益或少量返利吸引投资者入套,待到非法聚集资金后,随时有可能停止提现甚至关停平台后携款潜逃。望广大投资者自觉抵制“稳赚不赔”“一本万利”的诱惑,切勿轻信非法投资宣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供稿 | 古槐法庭 魏逸云

文编 | 林旻煜

美编 | 林宇杰


本文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出品

长乐法院
发布法院重要司法信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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