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检察》刊发董开军文章《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思考与探索》。
智能化应用的思考与探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董开军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 大数据 智能化应用 预期目标 数智平台
[摘 要] 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深入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关键。公益诉讼检察的公共性、社会性、广泛性、外部性,决定了必须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河北省检察机关着眼解决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发现难、办案方式滞后、协同指挥不畅、监督管理乏力等实际问题,研究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预期目标,打造场景齐备、功能强大的公益检察数智平台,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赋能增效,并持续拓展大数据智能化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应用,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 D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043(2024)18-0008-04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擘画了一系列标志性、引领性、突破性的重大改革举措,特别是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出更高要求。在公益诉讼检察这一法律监督的新兴领域,加快推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构建数字检察工作大格局,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大数据与智能化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大数据是智能化的基础和前提,智能化是高效处理大数据的利器和捷径。就公益诉讼检察而言,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关键是深入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本文试从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重要性、目标考量、平台建设及其拓展等层面,谈一些思考和工作探索。
一、公益诉讼检察的特性决定了必须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为核心而展开的法律监督,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相比,更需要依法履职、主动监督。数字时代,公益诉讼检察离不开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第一,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公共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的要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突出的特点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些领域的公益侵害呈现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等特点,一些案件专业性强、波及面广、隐藏较深、存续时间长,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办案能够更加有效挖掘公益损害的深层次问题和线索,有力支持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公益受损情况,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责,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第二,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社会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不是检察机关唱“独角戏”、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参与,唱响“协奏曲”,凝聚人民群众、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等多方面的合力。一方面,在当前“数化万物、万物皆数”的数字时代,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搭建平台载体,使公益诉讼检察走近群众,便于群众网上举报、参与办案、监督整改;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可以助推由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转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从“抓末端、治已病”转向“抓前端、治未病”,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广泛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已涵盖“4+10”法定领域,正在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向反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等新领域新业态拓展,且持续向“+N”领域延伸。公益诉讼检察每一个领域涉及的内容都宽泛多样。以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例,包括大气、水、土壤环境和生态资源,背后涉及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方式等深层次问题。传统的办案模式和以往的信息化手段难以有效应对,亟须借助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助推监督办案。
第四,重视和突出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是由公益诉讼检察的外部性决定的。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更多依靠外部数据,需要将目光更多投向外部世界,保持与多方互联互通,主动收集海量信息,发挥机器不分昼夜、不知疲倦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的优势。检察机关可以较早介入开展调查和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大限度保护公益,防止公益受损状态持续扩大。
二、着眼解决公益诉讼检察实际问题,考量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预期目标
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展开,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从办案实践看,公益诉讼检察不同程度存在如下问题,制约了这项专门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一是线索发现难。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以人工踏查方式获取。传统的靠双腿踏查去找、靠肉眼寻找,往往受办案条件或环境影响较大,检察人员的“探照灯”可视范围十分有限,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遗漏很多案件线索,而且有些公益受损并不以看得见的形式呈现,靠人力难以发现。二是办案方式滞后。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简单依靠手动拍照、书写记录等方式办案,对于更大地理范围取证、更高效率检验分析、更为隐蔽电子证据的获取等,办案人员往往力不从心,或者耗费时间较长,制约了司法办案顺利开展。三是协同指挥不畅。案件办理主要是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临场决定,对于取证是否全面、有无遗漏等,一般无法实现远程指挥和把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上下联动、一体指挥的,必须通过层层汇报了解案件情况。对于公益损害涉及多地的案件,缺乏联合行动协调指挥机制。四是监督管理乏力。公益诉讼案件普遍存在办案数据人工填报、分析研判着眼局部、趋势预警不足等问题,办案质效分析不全面、不客观、不及时,导致案件管理碎片化,影响决策的精准性和指导的针对性。
以数据、算法和算力为基础的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已成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赋能路径和动力支持。研究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问题,首要考量的是其预期目标。预期目标的设定必须具有针对性,即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解决线索发现难、办案方式滞后、协同指挥不畅、监督管理乏力等问题。为此,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应当确立逐层递进、相互关联的预期目标,以回应公益诉讼检察的实践关切。
一是多渠道收集数据,让线索“自动上门”。获取海量数据是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基础。大规模、多样化采集各类数据,主动对接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以及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行政机关的数据,深度挖掘“益心为公”数字云平台、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2.0 等检察数据,通过不断优化算法,让批量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自动呈现出来。
二是自动化比对筛查,使案件“浮出水面”。具备自主智能学习功能是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内在要求。通过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系统自动对案源类型、案发时间、涉及区域、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危害后果、舆情风险等进行分析研判,赋予不同权重分值,并进行自适应学习,不断增强对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判断的能力,将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自动筛选出来。
三是综合性技术支持,为办案“赋能增效”。有效支持办案是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必然要求。针对办案需求,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办案资源、配备辅助办案工具,实现共用共享。注重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技术、快速检测技术等收集证据。加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相关案件自动匹配筛选,为办案提供全方位参考。
四是全要素动态分析,助决策“耳聪目明”。辅助决策是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重要方向。通过对多元、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可以厘清关联关系、掌握发展趋势;通过实时监测和动态跟踪各种数据指标的变化,可以及时掌握办案运行态势,为业务指导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参考;通过自动分析并汇总办案数据,且以可视化等方式呈现,可以直观地理解数据分析结果,从而全面增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关键在于打造场景齐备、功能强大的数智平台
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均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基于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预期目标,河北省检察院依托检察工作网建成了统一的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即为集中收集、存储、分析、处理海量数据而构建的信息化平台,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实现共享一平台、共用一张网。该公益检察数智平台融合了智能研判辅助办案、类案监督模型超市、专项活动集中展示、办案质效综合分析、融合通信指挥调度五个应用场景,具备线索研判智能化、指挥调度一体化、类案监督模型化、专项监督模块化、态势分析可视化、案件监控全程化等功能。
第一,智能研判辅助办案场景,实现案源数据“一池汇聚”,案件办理得心应手。公益检察数智平台通过履职发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益心为公”数字云平台、随手拍、督察督办等渠道收集数据。通过智能检索、知识图谱等辅助工具筛选案件线索,并通过运用成案指数体系,借助程序算力实现线索研判全程自动化,做到“沙里淘金”,极大改变了以往实地摸排、肉眼辨识的线索发现模式。通过对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2.0,做到办案闭环管理、流程监控全程化。通过构建知识库,实现办案所需行政主体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案例的一键检索。公益检察数智平台自 2023 年 7 月运行以来,共推送数据 21798 条,立案 5878 件,线索成案率约 27%。公益检察数智平台整理汇总行政主体“三定”方案 3497 个、法律法规规章 3884 部、鉴定机构202家、专家人才 357名,共享办案设备 485台(套),收录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818件,为各地提供了有效办案辅助。
第二,类案监督模型超市场景,实现监督模型“一键共享”,办案应用精准高效。从推行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维度,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将全省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择优在模型超市上架,实现一地研发、多地共用,避免重复研发,提高了模型利用效率。类案监督模型超市根据应用热度动态调整排名,实时监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使用情况。目前,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共上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19个,下载使用3526次。如,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构建水环境保护检察动态履职多维工作模型,该模型自动调取 218 个污水处理站排水和用电数据,推送相关线索,已帮助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 7件。
第三,专项活动集中展示场景,实现“燕赵山海·公益检察”等专项活动“一图浏览”,公益检察效果形象直观。该场景用于集中展示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开展专项活动情况。以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的“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活动为例,公益检察数智平台通过自动抓取专项活动相关数据,智能统计大气、水、土壤和生态资源四个领域办案数量及成效,进展情况一目了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追踪,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运用卫星遥感影像自动解析技术,通过三维地图定位及电子围栏方式,对白洋淀等六大区域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进行重点动态监控,实时关注官厅等全省十大水库及南水北调干线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开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科技化、精准化监督新模式。
第四,办案质效综合分析场景,实现办案质效分析“一屏展示”,指挥决策科学精细。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实现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2.0 对接,动态、实时更新展示全省公益诉讼检察立案数、诉前程序数、起诉数、判决数及各领域案件分布情况。以案件、图片、视频等形式展现办案前后的效果比对,做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可视化。对办案数据、办案成效、效果比对三大主题进行数据综合解析,展示各地办案情况,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数据的穿透性、真实性、全面性,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如,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分析发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数量一度偏低,省检察院适时分析原因、加强指挥调度,督促各地加大以诉促改力度。
第五,融合通信指挥调度场景,实现上下联动“一体指挥”,调度指导便捷顺畅。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借助融合通信技术,整合移动终端、执法记录仪等多种设备,将办案现场的语音、视频、图像、数据等各种信息回传到平台,可对现场办案人员进行远程指挥、实时调度和决策指导。通过跨层级视频连线,突破以往办案层层听取汇报模式,省、市级检察院可对基层检察院重大案件同步开展会商研判,直接指挥开展调查取证,提升了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公益检察数智平台运行以来,共实施远程指挥调度 1259 次,会商研判案件 287 次,无人机介入办案 2465架次,协同取证 1085次。
四、以公益检察数智平台为依托,持续拓展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随着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初步建成和投入运行,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一系列阶段性进展,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河北省检察机关将咬定目标不放松,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巩固和深化实践成果,不断探索完善,拓展大数据智能化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持续应用,整体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深化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应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已全部贯通,下一步应抓好平台应用,切实发挥好平台赋能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倍增器”作用。深入开展培训,让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懂操作、真正能操作,会用、善用公益检察数智平台办案。坚持重在应用,强化督导检查,省、市检察院常态化开展平台使用情况的检查通报,督促各级检察院应用尽用,确保平台全面发挥作用。持续优化完善,坚持边办案应用、边发现问题、边总结经验,收集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平台的功能进行改进,强化机器学习、优化平台算法、提升程序算力,更好地服务办案。
二是整合数据资源。持续拓展信息获取渠道,提升数据来源的广泛性、时效性,探索构建“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公共数据使用风险。加快建立公益诉讼检察数据标准,通过数据的汇聚、治理,加快盘活各类数据资源,让各类数据按内在规律有机链动起来,构建更加多元化、系统化、一体化的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大数据资源体系,促进数据资源的深度融合、有机耦合和有效整合。加大对数据信息的挖掘力度,增加数据信息分析维度,切实提高案件线索转化率,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提供更加丰富的线索。
三是注重高科技融合助力。主动拥抱新技术,打造智慧检察院建设新场景,积极探索 AI、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借助新科技、新装备的技术优势破解司法办案难题,减轻检察人员事务性工作负担,切实提升办案效率,推动科技与法治融合发展迈向更高层次。加强科技装备应用操作培训,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识别、追溯、取证、评估,发挥快速检测技术方便性、快捷性的优势,为线索初查、证据固定提供及时有效的判断依据和导向指引。
四是严守数据安全底线。提高数据安全防范意识,将使用数据与保障数据安全并驾齐驱来研究和考虑,严格执行数据安全和保密规定,制定实施周密、可靠的数据管理制度,将数据安全贯穿于采集、共享、使用、储存全过程。及时开展数据安全评估,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切实提高技术防御能力,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筑牢数据安全防火墙。
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新兴领域,方兴未艾,充满生机与活力。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是数字检察战略实施的一片“蓝海”。河北省检察机关将脚踏实地、锐意进取,深化理论研究、加强实践探索,拥抱高科技新技术,努力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取得新突破,为巩固和发展这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