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08 18:50   西藏  

昌都市应急管理系统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
典型案例(第四期)

案例一: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对西藏昌都澜沧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1日,卡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藏昌都澜沧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西藏昌都澜沧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卡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西藏昌都澜沧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5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问题:一是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进行编制、未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演练计划;二是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见安全培训教育相关内容;三是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台账;四是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是未与该酒店经营场所通泰大厦二楼足浴店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昌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昌都市通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高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07月03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昌都市高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问题:一是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制度;二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处理结果:昌都市高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昌都市高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昌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昌都市高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昌都市高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昌都市应急管理局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07月04日,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昌都市瑞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问题:一是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三是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组织实施;四是未与二楼的洗脚房,三楼2座茶楼、1家KTV,四楼1家KTV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昌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昌都市瑞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对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9日,卡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问题:一是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二是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结果: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卡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1000元(贰拾万零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41000元(肆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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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xcb4823305@163.com
来      源:昌都市应急管理局
编      辑:林琰翔
初      审:拥金卓嘎
复      审:江永桑姆
终      审:史宣富   洛松达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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