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其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呈现出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特点。请看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案例。2020年5月,谢某在明知上线为诈骗团伙的情况下,仍提供并操作自己名下的各类账号,伙同他人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被骗钱款,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常德汉寿多家酒店开房,通过酒店房间固定电话接入设备,帮助上游诈骗团伙接入电话设备,让酒店电话成为自动拨号的诈骗工具,拨打诈骗电话数千条,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10月,张某与被害人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张某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毕业,现是某法院工作人员,是某名牌大学的在读研究生,在虚构自己优秀人设获取被害人好感与信任后,以帮助其购买考公资料、土特产为由,骗取数千元,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