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的通知》(湘环发〔202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新化县秸秆禁烧区(以下简称禁烧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渡街道:上渡社区、白沙社区、资江社区、新城社区、铁牛社区、资源社区、唐家岭社区、望城社区、桥东社区及其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
(二)枫林街道:火车站社区、五里亭社区、燎原社区、华新社区、上田社区、新田社区、芦新社区、马鞍山社区、星月社区及其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三)上梅街道:立新桥社区、福景山社区、青石街社区、崇阳岭社区、工农河社区、工农社区、坪山垅社区、永兴社区、东外社区、北塔社区、十字街社区、玉虚宫社区、跑马岭社区、园株岭社区、梅树社区、下田社区、花山村及其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四)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二、禁烧区内,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域范围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