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电子书是《中国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探讨山东省和江苏省的先锋作用.pdf》,欢迎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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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六部分内容,分别为:
1)风电、光伏项目用地政策
2)用地审批与项目审批
3)林地、草原、涉水项目审批
4)光伏项目承包、租赁集体土地
5)使用公路铁路和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定
6)项目临时用地和送出工程用地
一、风电、光伏项目用地政策
光伏项目用地政策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实施分类管理!
1)光伏方阵用地——租赁
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农业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涉及林地: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涉及草地:除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2)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征地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3)历史遗留光伏项目处理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文件提出:
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包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更多内容参考《“光伏+”项目:最新用地政策动态!》)
二、用地审批与项目审批
三、林地、草原、涉水项目审批
四、 光伏项目承包、租赁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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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公路铁路和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定
六、 项目临时用地和送出工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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