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多两天,加班工资怎么算?

时事   2024-11-14 10:34   北京  
小伙伴们应该都知道了

2025年起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

那么问题来了

哪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

哪天属于休息日加班?

加班工资又该如何计算呢?

小午带您详细了解~

谁能拿加班工资?

首先,你要清楚自己的岗位适用何种工时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除标准工时制以外,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标准工时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

采用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

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怎么分?

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根据最新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3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因此,上述13天为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其他的周末休息日及调休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就需支付两倍工资

举个例子

2025年春节假期从除夕至初七共有8天,但是只有除夕至初三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主张三倍工资;其余4天均为调休,用人单位不予调休时可以主张两倍工资。


加班工资怎么算?

咱们平时说的“月工资收入”,到了算加班费的时候,就得变成“日工资”,这里有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折算日工资时需要剔除周末休息日,但不需要剔除法定13天节假日。因此,按照每年有365天、52个周来计算的话:


月计薪天数=(365天-52周×2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如果你是标准工时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个例子

如果春节假期被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应当这样算:

除夕至初三加班,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天数(注意: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

初四至初七加班,为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

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

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加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值班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

报酬支付依据不同

加班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也涉及工时制度、计付标准、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

值班费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时间限制不同

加班时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值班时长并无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来源:京法网事、工人日报
编辑:宋晓光
校对:苏常萍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往期推荐

喜欢的话请点在看哦!

劳动午报
网聚工会 闻达职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