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重整期间发生事实引发的诉讼,仍然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学术   2024-11-26 19:18   河南  

北京高院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虽然在方正集团公司破产案件重整程序终止之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但双方所争议的借款合同系双方于2021年1月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方正集团公司处于重整期间所发生的事实,并不属于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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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0年7月31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申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方正集团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21年6月2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1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包括方正集团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1年1月14日,方正集团公司与京港通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资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正集团公司向港通资源公司提供借款,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2021年1月15日,方正集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港通资源公司出借5102109.32元。
2023年1月6日,北京一中院立案受理原告北方正集团公司诉被告港通资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港通资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港通资源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23)京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是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集中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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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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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北京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20年2月1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对方正集团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28日,一审法院裁定终止方正集团公司重整程序。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虽然在方正集团公司破产案件重整程序终止之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但双方所争议的借款合同系双方于2021年1月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方正集团公司处于重整期间所发生的事实,并不属于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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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北京港通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京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2023年5月18日


本文作者:赵茂林,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

执业领域:破产业务、房屋土地征收

执业期间先后参与了乐平市江维电化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浮梁县昌江百里风光带项目、乐平市七小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浮梁县建设大道工程建设项目、乐平市“老酒厂、福利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项目

先后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河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开封某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等项目提供破产法律服务。

编辑 | 张闯麟‍‍‍


文丰律师
文丰所定位于商事专业法律服务,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南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国资运营、金融证券、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新三板、房地产、建筑工程、涉外、破产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和业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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