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妻子扔暖瓶不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一男子在庭审中的雷人自辩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给出了最终答案。
原告姜某(女)与被告厉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24年6月,姜某产生离婚的想法,并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并于同年10月,起诉离婚。
庭审中,姜某诉称婚姻前十年,对方频繁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后十年一再忍让,丈夫的暴力行为虽有所减少,但仍存有持菜刀威胁,将其推倒从楼梯上滚落等行为。尤其在2023年3月的一天,还用暖水瓶砸向其头部。对原告陈述暴力行为,被告均予认可。但其辩称,离婚导火线是自己向原告扔了暖瓶,但这并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再说,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目前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
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厉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姜某要求与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据办案法官介绍,审判实务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判定离婚与否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但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法治日报
“向妻子扔暖瓶不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一男子在庭审中的雷人自辩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给出了最终答案。
原告姜某(女)与被告厉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24年6月,姜某产生离婚的想法,并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并于同年10月,起诉离婚。
庭审中,姜某诉称婚姻前十年,对方频繁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后十年一再忍让,丈夫的暴力行为虽有所减少,但仍存有持菜刀威胁,将其推倒从楼梯上滚落等行为。尤其在2023年3月的一天,还用暖水瓶砸向其头部。对原告陈述暴力行为,被告均予认可。但其辩称,离婚导火线是自己向原告扔了暖瓶,但这并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再说,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目前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
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厉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姜某要求与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据办案法官介绍,审判实务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判定离婚与否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但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