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通报10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31 19:43   西藏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展示我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彰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现将西藏自治区2024年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向社会通报。


1、拉萨市城关区XX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17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核实,发现城关区XX商行店内的涉案产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序号:194427722、194401335、194401335)3瓶,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2、拉萨市堆龙德庆区XX尾气治理产品加工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4日,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长城”“东风”厂家现场举报,依法对堆龙德庆区乃琼镇的字号名称为“堆龙XX尾气治理产品加工厂”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昆仑”CF润滑油19桶、美孚20-50润滑油5桶、“昆仑”空桶5个、黄油1桶、“长城”多效防冻液3桶、“东风”发动机油3桶、“长城”多效防冻液空桶20个、“长城”图标512张、“长城”桶身贴258张、“东风”桶身贴11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经厂家鉴定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3、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征锋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日喀则市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房8号仓库的日喀则征锋百货批发部仓库内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天加”犁的行为。经查,发现该仓库1890片标有“天加”字样标识的犁片。2024年4月10日,经固原市原州区方圆铸造厂鉴定属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犁片1890片。

4、日喀则市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7月30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上海北路“小刚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小刚商店仓库内发现标识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陈酿酒”共640件,均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640件“牛栏山陈酿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照。2024年8月5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牛栏山陈酿酒”663件(召回23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日喀则市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5日,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成天下日喀则代理商的举报,称位于珠峰路喜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部分和成天下槟榔干属假冒该公司商品。经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喜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部分和成天下槟榔干,经商标持有人鉴别,系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喜客隆便利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给予没收涉案商品槟榔干和成天下4袋(48克/袋)、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日喀则市某汽配销售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日喀则市某汽配销售商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销售涉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21个品种193个产品),且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汽车配件共21个品种193个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3507万元(贰万叁仟伍佰零柒元整),上缴国库。

7、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瑞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9月5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乃东区泽当街道“金瑞烟酒商行”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店柜台摆放国窖1573酒,数量2瓶;青花20汾酒,数量1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票据。2024年9月5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500ML)白酒2瓶、青花20汾酒(500ML)白酒1瓶;罚款4200元(肆仟贰佰元整);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警告。

8、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乃东区盛贸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9月5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乃东区泽当镇“乃东区盛贸商行”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店柜台摆放国窖1573酒数量6瓶;青花20汾酒数量2瓶,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票据。2024年9月5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500ML)白酒6瓶、青花20汾酒(500ML)白酒2瓶;罚款11070元(壹万壹仟柒拾元整);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警告。

9、昌都市类乌齐县为民批发连锁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4年8月10日,昌都市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类乌齐县某平价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2024年5月21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次红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红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昌都市洛隆县诚信副食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4年7月23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隆县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2024年4月11日,洛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书,称县辖区内有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的行为。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存在待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次红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红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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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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