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度进一步解读《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创业   2024-11-26 18:15   浙江  

  导读: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民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全文可点此查阅>>>。《意见》强调,面临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


为推动《意见》更好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中国社会报社共同策划了系列解析点评,分别从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手段等四个维度对《意见》进行解读,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大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理解《意见》,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现为您汇总转载四篇《意见》解读全文。


▼说明:本文汇总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


解读1

依法严格登记审查,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规范性和导向性


《意见》对依法严格登记审查提出明确要求。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修改章程核准已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依法开展登记审查、细化登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明晰非营利性、完善负责人管理、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活动,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告知提示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


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民政部门要首先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并要求其签署相关文书,这并不是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而是对登记服务的细化。这项工作重点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告知提示内容,突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类别。《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法人或非营利组织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财产权利、财产使用、剩余财产处置等要求予以强调,可以有效避免发起人将成立社会组织当成办企业、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二是告知提示的主要对象是发起人和捐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捐资人应当无偿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重点面向发起人、捐资人进行告知并提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避免其申请登记的盲目性、冲动性。三是进一步提升登记管理机关政务服务能力。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施行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既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前置服务、规范审批服务。


细化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要求


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社会组织发展运行的关键决策者和执行者,其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等将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工作部门等承担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审核职责。《意见》对其审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并强调对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履行兼职报批手续。二是推动社会组织严格负责人资格条件。《意见》提出,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旨在推动社会组织通过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负责人管理。同时,强调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落实任职回避相关规定,推动对负责人人选的严格把关。三是强调履行备案程序。《意见》要求社会组织选任负责人后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重点是要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及时进行备案,实现负责人应备尽备。


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是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组织要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按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中明确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具体来说,一是加强登记审核。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名称变更、章程核准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二是规范活动管理。在日常监管、年检年报、抽查审计、执法监督、等级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对于发现社会组织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注重正向引导。通过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同时,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通过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解读2

夯实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

自身建设基础


《意见》对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作出重点部署,坚持守正创新、破立并举,提出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举措,清晰呈现了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有关制度的任务和路径。要认真把握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党建引领,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规范管理,彰显更大优势,发挥更大效能。


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社会组织履责、办事、理事的基础性支撑。当前,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民主、不科学情况,已成为制约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一是厘清职责。社会组织要依法依章程细化内部机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特别要扭转部分社会组织理事会虚化、弱化的情况,强化“理事必须理事”,不能把理事仅仅作为一种社会身份,更要切切实实担负起带动和管理社会组织的责任。二是秉持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是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特点,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内在要求。社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必须坚持充分讨论,一人一票平等表决。同时,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不民主问题,理事长(会长)在理事会审议议题时应当末位表态,充分听取不同意见,不宜先定调子,更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形式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职权。三是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选任监事,落实监事责任,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推动勤勉、忠实履职。


把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

摆在突出位置


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是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分领域、分方向做好会员、财务和业务管理的组织保证,有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一旦分支(代表)机构超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失管失控,随意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收取费用,就极易引发违法违规问题,外溢造成社会风险。一是坚持规范设置。社会组织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经理事会充分论证表决,名称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有关规定,业务范围经社会组织授权,且不得超出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二是落实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对分支(代表)机构开展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三是强化日常管理。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其负责人、项目、活动、财务及对外合作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组织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活动。


强化财务监管,保障非营利属性


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是社会组织财产管理的核心要求。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要求,有效利用、规范管理自身财产。一是健全管理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监督主体、范围、程序和权责。二是强化公开透明。加强财务情况内部通报,保障会员、理事、监事等知情权,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内部监督。三是合法安全有效使用财产。落实重大对外投资集体审议、关联交易主动披露等规范要求,确保社会组织财产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健全内部治理风险防范机制


近年来,内部矛盾逐渐成为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风险来源,有的社会组织业务活动、人员换届等出现停摆,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有的甚至内部矛盾外化,引发社会风险。必须坚持底线思维,提高社会组织内部运行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一是坚持预防在先。健全和落实证书、印章、文件等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保管,做好会员、理事等重要信息记录、报备和公开等工作,预防和化解可能出现的人员、事项等争议。二是强化民主协商。发生内部争议时,首先应当依托理事会等内部机制,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等方式澄清事实,通过民主协商推动达成一致。三是坚持依法解决。对于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内部矛盾纠纷,社会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寻求解决办法,可根据纠纷事项性质和管理权属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或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方式依法解决。



解读3

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积极作用,

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建设,《意见》提出了两种策略:一是积极引导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快速成长,提高社会组织各方面的服务能力;二是严格依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符合法律政策基本规范,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因此,积极引导发展是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条生命线,促进社会组织有效运作与茁壮成长;而执法监督则是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第二条生命线,维系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不至于迷失方向而停滞不前,乃至损害公共利益。二者同样重要、不可偏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执法监督在当前阶段更为重要和迫切。执法监督是社会组织生命周期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像人一样,经历诞生、发育、成熟、衰老、死亡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任务有所不同,在前期需要关注如何使新生组织尽快发育和成熟;在后期则需要主要考虑如何帮助已定型的组织健康成长、延缓衰老、避免死亡,这不仅仅是社会组织自身努力的目标,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所在。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涉及一系列步骤,包括社会组织登记、日常管理、年检年报、抽查审计、执法监督、等级评估、教育培训等环节,其中执法监督是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环节密不可分,能确保社会组织能够正常运行与发展。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由社会组织内部监督与政府和社会外部监督两部分组成,形成严密的闭环管理体系。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其中社会监督的手段包括舆论评价、公众呼吁等,是软性的表达;而政府的执法监督手段则是刚性的惩处,使社会组织承担不当行为的后果责任。相较于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具有更强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构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通过执法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社会组织合规管理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有利于社会组织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执法监督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与服务的一个环节,内嵌于整个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如在年检年报环节,如果社会组织不按时年检或不及时披露信息,民政部门将根据情形和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为了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执法监督的实际效力,《意见》提出三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是注重从单一执法监督向综合执法监督演化。执法监督不仅仅是民政一个部门在行动,还涉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因此,针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参与、联合行动,真正履行好本部门的监管职责。《意见》第十一项举措专门就加强综合监督管理作出安排,分别明确了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努力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充分调动行业组织或支持性组织的积极性,使行业监督成为政府执法监督的强有力支持。据统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近90万家,民政和相关部门的力量无法有效满足执法监督需求,需要借助行业组织或支持性组织,如社会组织促进会、慈善联合会等力量,在违法基础数据收集和实地调研等方面提供更多间接服务,既缓解政府执法部门力量不足的问题,又尽可能发挥行业组织或支持性组织的独特功能。《意见》第十项举措对规范社会组织收费作出安排,明确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持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


三是与时俱进,持续推进科技与行政执法深度融合。随着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的服务转向线上并通过数字工具提供,传统的监督方式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代执法监督的内容与形式,需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探索新的执法模式,增加数字技术的资金投入,最终达到提高执法监督精准度和效率的目标。《意见》第十二项举措对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作出安排,如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和预警机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


显而易见,执法监督既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规范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它是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第二条生命线,值得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高度重视。



解读4

创新监管手段,

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效能


《意见》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对严格依法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并对创新监管手段作出了明确部署,指出要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科技化、社会化等手段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赋能。创新监管手段既是与时俱进改进社会组织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必要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是提升监管水平

和监管效能的现实需要


一是传统监管存在客观局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活动领域不断延伸,社会组织活动越来越多地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监管难度随之提升,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局面,需要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创新科学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二是技术进步为创新监管提供了可能。进入数字社会,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不断兴起,并在相关行业监管领域有了一定探索运用,这为社会组织监管手段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公众对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有更高要求。现有监管手段下,非法社会组织骗钱敛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仍未杜绝,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违规设置分支机构等乱象仍然存在,这些现象违背社会期待,激发社会呼吁更加有效的监管。基于这些现实情况,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必须善于借力新技术、新媒体和新渠道,向互联网要力量,向全社会要效率,在监管方式方法上不断进行探索创新。


运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手段加强社会监督


《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各界开展社会监督。基于信用监管的社会监督,是现有体制下解决信息不对称、减轻传统监管负担、约束社会组织行为的有效方式。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依托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平台、民政系统门户网站等权威渠道全面、准确、完整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核验、办事渠道,促使社会组织提高自律水平,助推消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另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政策解读、失信惩戒等多种方式强化负面典型警示作用,提醒、督促、引导社会组织守好规范化运作边界和底线。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平台,使信用信息成为社会组织终身可追寻的监管记录,强化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行为的约束作用,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组织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发展环境。


基于“行为足迹”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


《意见》提出,要建好用好各类基础平台,推进社会组织细化分类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通过搜集、汇聚和分析社会组织各类业务和监管信息,逐步形成社会组织“行为足迹”,是加强综合监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打通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年检年报、审计抽查、等级评估、行政执法等监管数据,推动形成流程闭环,开展社会组织活动行为交叉核验,引入第三方社会评级数据对比印证,完善社会组织“画像”,提升监管精准性;另一方面,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共享,有效破除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存在的数字盲区,强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职能部门、党建工作机构间的工作协同,打破各部门监管数据的“信息孤岛”,掌握更加丰富、全面的跨部门监管信息,提高联合监管效率。


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社会组织风险预警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和预警机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互联网数字时代,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要扩大影响、吸纳受众、取得成效、获取收益,离不开网络发布、网络曝光和网络传播。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社会组织活动预警监测,是延展监管深度、扩大监测范围、防范化解风险最便捷的方式。通过推动新兴技术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可以实现互联网海量数据的实时汇聚和分析处理,甚至作出自动研判或提出智能化处置建议。要通过新技术加强网络发现和网络监测,更加有效地跟踪和监测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网络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违规活动线索,为监管工作提供更加丰富的基础支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领域的风险防范能力,助推社会组织更加规范、更高质量发展。



END



排版:季拓

审核:史成斌


说明:本文汇总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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